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
政务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认真履行好组织推进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主体责任,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公厅(室)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理顺机制,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和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的分类指导,切实承担好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公共企业事业单位推进办事公开的职责。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实施细则》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对照《实施细则》明确的具体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办文办会程序中落实“五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内容动态调整和定期审查机制、政策性文件与政策解读同步组织审签部署机制、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回应机制、政府网站管理及网站之间协同联动机制、扩大公众参与机制等常态化的工作机制。要以加强工作机制建设为着力点,不断提高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进一步强化考评问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权重不低于4%。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研究设立科学合理的量化评估指标体系,通过第三方评估和民意调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务公开效果的评估,评估和调查结果纳入考核结果。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奖惩机制,对工作落实好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到位、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017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
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办发〔2016〕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持续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着力推进“五公开”
(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行政机关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部门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
(二)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各地区各部门要于2017年底前,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提交地方政府常务会议和国务院部门部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行政机关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